江苏省生育津贴能否低于个人工资?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明确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处理标准的通知》,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前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连续缴费10个月之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员工休假结束之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申请生育津贴。员工上个月支付的平均生育津贴天数除以员工上个月支付的生育津贴天数。劳动者在产假或者休假前夕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偿;高于产假或休假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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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育保险已经缴纳一年但停缴,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遵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但是,如果丈夫在单位缴纳了12个月超过的生育保险,他也可以报销妻子的费用。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可按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通常给予性生育津贴。